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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退役安置政策篇

来源:楚雄招聘网 时间:2022-09-29 作者:楚雄招聘网 浏览量: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相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全面提升我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广大退役军人对相关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我们将逐步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编辑成手册。

在此明确相关政策事项,退役军人身份群体,只是各级各类政策中的“五类”、“八类”群体之一,任何政策都是以普惠性政策为依据,在享受相关普惠性政策基础上,部分政策明确了有关退役军人身份、录用退役军人企业及退役军人个人的内容。但是,在收录政策中,国家、省级相关政策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支持推进,全省各州(市)县(区)均存在地区差异,请战友们以当地相关执行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准,具体享受详情,请咨询属地政策涉及政府部门。

我们本着“实用为主”、“需求牵引”、“精简高效”的原则,重点收集了国家、省、市涉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文件进行编辑,形成了《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册》简要版,供大家参考。

最后,祝愿战友们在我省就业和创业的工作中,能够依法依规享受到相关政策优待,我们将逐步完善最新政策信息,不尽之处敬请谅解,祝大家工作顺利。


第一部分 退役安置政策篇

退役军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是国防力量的重要补充,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民族安全的可靠力量。当前国防和军队改革正处在中流击水、不进则退的关键阶段,能否解决好退役军人安置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关系到部队的军心士气,关系到适龄青年的入伍热情,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改革强军战略能否落实落细,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


一、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二、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后如何落户?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三、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四、士兵退出现役时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1、养老保险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以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的身份参加新型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军队各级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医疗保险

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3、失业保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规定,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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